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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30条,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5-02-20 03:45:24分类工伤保险浏览7
导读: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是什么?怎么理解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
  1.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是什么?
  3. 怎么理解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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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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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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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院批准后公布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怎么理解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是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的规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日内。除作出认定结论外,还必须及时将结论书面通知到申请工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的所在单位。同时还规定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事提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是符合行政审批的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3.“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本条规定是说工伤认定时限如遇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可以中止。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条是关于回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按照本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与工伤认定工作直接相关,凡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工伤认定的,都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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