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人社局工伤认定查询
工伤认定后公司不服,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规定很明确,可以直接向***提***讼。
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行政复议推翻工伤认定后面该怎么办?
如果行政复议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人社局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后的单位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为什么劳动关系是民事***,工伤认定是行政***?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牵涉到的双方都是民事范畴。而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职和权限。
人社部门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认定与不认为工伤的决定。凡是提***讼一定是认为工伤认定不正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诉讼。 这就是劳动者和人社部门的讼争了,因此才是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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