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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湖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怎么查询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5-01-01 09:04:27分类工伤保险浏览5
导读: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湖南?2021年湖南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制定的。评级标准主要根据工伤对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具体来说,共分为十档评定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等……...
  1. 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2. 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3. 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湖南?
  4. 2021年湖南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制定的。
评级标准主要根据工伤对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具体来说,共分为十档评定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
其中,10档评级标准从轻伤残1级到特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总体来说,相对较为严格,高伤残级别的赔偿金额也更为优厚,确保了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用:根据伤情 severity 所属级别不同,分为特殊的、重大的、较大的、一般的伤情,对应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100%、90%、75%、70%。
2. 工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给予工亡职工家属5000元。
3. 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确定赔偿金数额,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不等,每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和基准月工资。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确定补助金数额,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不等,每级都有相应的补助金金额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法规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变动。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最新、详细的信息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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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相关部门法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相关部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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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业人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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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四款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相关部门法定。

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湖南?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以当地社保部门交费比例为准。

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劳动者或其遗属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021年湖南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_a***_]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重新出现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及时退还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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