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的直属单位?
·吉林省公务员局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
·中国吉林高新技术人才市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教育中心
·吉林省继续工程教育研究中心
·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
·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省博士后公寓管理中心)
·吉林省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办公室(省技能人才开发评价中心)
·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
·吉林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吉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吉林省再就业小额***担保服务中心
·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管理中心
·吉林省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吉林省煤炭工业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
2021年吉林省工伤津贴?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本次调整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 199 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 190 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 181 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 172 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 163 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 145 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 2586 元的,再增加 30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 106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96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0 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175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140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105 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市公伤保险那里办里?
吉林市工伤认定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吉林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了吉林市工伤认定办理地点在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吉林市工伤认定办理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满足仅是工伤认定办理条件的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tjhxfw.com/post/8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