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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江苏,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4-12-24 20:36:48分类工伤保险浏览6
导读:昆山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江苏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最新消息?2021年江苏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了吗?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昆山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十级伤残待遇包含: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1. 昆山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2. 江苏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3. 2021年江苏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了吗?
  4.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昆山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什么呢?

十级伤残待遇包含: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有缴纳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的基准标准为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十级基准标准为: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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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江苏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工伤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021年江苏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了吗?

是的,2021年江苏省对工伤伤残津贴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从2021年1月1日起,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增加:一级增加289元,二级增加257元,***增加240元,四级增加235元。此外,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职工,五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同时,从2021年7月1日起,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也将参照新的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1年江苏工伤津贴调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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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228元,四级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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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和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各地允许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1.1)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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