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586号-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因此,个人受工伤后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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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已修改为什么还是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修改、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先是由2003年4月16日经***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布时间是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6号又公布了《***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4级工伤退休人员今年补贴多少‘?
1-4及工伤人员是没有退休待遇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不是1-4级的,退休后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该享受的之前都享受过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参保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养老金在计算时是按当时的社会平均月工资职工缴费年限1% 职工全部缴费/计发月数
《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进行基本养老[_a***_]调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待遇调整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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