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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江苏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4-12-18 19:52:51分类工伤保险浏览15
导读: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九级伤残能赔?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江苏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和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1.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2. 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九级伤残能赔?
  3. 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和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各地允许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1.1)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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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其实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与年龄无关,只有一项是与退休年龄有关。那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什么这么说??其实,任何单位招用残疾人慎重考虑的。虽然招用残疾人,会抵消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是实际情况不是这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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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就业成本会比普通人要高出许多倍。因此呢,劳动者因工伤被评残后,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支付一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会说,不是我提出的事,是劳动者提出的。不管怎样,是在你单位期间发生的工伤,你必须负这个责任

目前我国7-10级工伤伤残的待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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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这种程度的工伤职工可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就业补助金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必须的经济补偿金

有的人会偷着笑,我在距离退休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好几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反正我要退休了,正好占便宜。

其实不是这样的,距离退休前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减少20%。如果是最后一个月,你就会一分都得不到。

这个规定是由各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大家可以自己查一下。

法律是完善的,不可能存在这么大的漏洞,让你占便宜。呵呵!

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九级伤残能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_a***_]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市区工伤保险事务,并对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负总责。

  各县(市)和通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体承办所辖区域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和通州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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