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伤保险,2015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引〉办法,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批号为江苏省人民***令第 29 号。由***梁保华于二○○五年二月三日签署。
依据江苏省人民***令 103 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定于2015年6月1日废止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批号为江苏省人民***令第 29 号。由***梁保华于二○○五年二月三日签署。依据江苏省人民***令 10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015年重庆市工伤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1、根据《重庆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4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四十一条“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_a***_]”今年全区工伤职工1─4级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按照护理等级分别调整到2013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2126元)、40%(1700.8元)、30%(12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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