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模板
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吗?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法上“显失公平”的理解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就可以安枕无忧吗?要注意什么?
如果签了,但要是协议不合法规,劳动者之后反悔,***到***,也有可能推翻原先的协议。
由于看不到具体内容,所以只能回答到这些。
如果是轻微伤可以的
如果是经鉴定四级以上的
不可以协议解决的
如果是五,六级工伤
七,八,九,十级工伤
无伤残鉴定等级
企业应支付治疗期间的
和因此而产生的不可预见费
仅供参考
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赔偿协议,这就是“私了”。首先,这是违法。劳动及工伤保险法规,对职工发生工伤的处理、认定、待遇等有一整套祥细具体规定,没有可以“私了”之说。其次,即便单位和受伤职工同意“私了”,也达成协议,一是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会留下爭议甚至隐患,因为工伤有可能涉及到终身治疗、护理,还有工伤死亡待遇,“私了”能解决得好吗?最后建议,单位和职工对工伤的处理还是依法依规办理为好,不要图一时方便或图什么利益“私了”,有些工伤是“私了”不了的,还可能给各自带来不利。
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可以安枕无忧,如果出现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就可能隐藏很大的风险。因此,要想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达到真正解决问题,安然无事的效果,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上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因为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用人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在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前提下,与职工签订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2、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然后与工伤职工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同时符合《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协议里的赔偿数额必须符合工伤赔偿标准。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予以变更。
因此,只有在单位严格依法履行义务,依法赔偿,与工伤职工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才能真正妥善解决问题,安枕无忧。否则,当协议出现无效、可变更或撤销情况时,还会走向仲裁和诉讼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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