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调工伤保险-江苏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1 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 2015年1月1日,江苏省实施了《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费征收、伤残评定、工伤医疗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3 该办法为江苏省内的职工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障制度,保障了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5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发布。该《办法》共41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予以废止。
2021年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江苏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时间: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伤残等级五级至六级:
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同程度无法自理人群: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其他注意事项: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江苏省工伤保险生效时间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后,次日生效。不过也要分以下情况来看。
若单位当月为新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那么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
若单位在为员工工伤保险选择次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月1日零时。
举例来说,如果某单位为3月5日为新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那么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3月6日。若新入职员工当月社保已经由原单位购买,那么新单位可以选择在次月生效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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