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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4-10-23 23:36:05分类工伤保险浏览3
导读: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
  1. 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2.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3. 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江苏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进行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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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其实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与年龄无关,只有一项是与退休年龄有关。那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什么这么说??其实,任何单位招用残疾人慎重考虑的。虽然招用残疾人,会抵消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是实际情况不是这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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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就业成本会比普通人要高出许多倍。因此呢,劳动者因工伤被评残后,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支付一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会说,不是我提出的事,是劳动者提出的。不管怎样,是在你单位期间发生的工伤,你必须负这个责任。

目前我国7-10级工伤伤残的待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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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这种程度的工伤职工可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就业补助金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必须的经济补偿金

有的人会偷着笑,我在距离退休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好几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反正我要退休了,正好占便宜。

其实不是这样的,距离退休前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减少20%。如果是最后一个月,你就会一分都得不到。

这个规定是由各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大家可以自己查一下。

法律是完善的,不可能存在这么大的漏洞,让你占便宜。呵呵!

江苏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和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各地允许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1.1)第十九条。

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江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工资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

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参[_a***_]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

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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