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啥区别
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两个哪一个最理想?
你好!这两个保险不存在替代关系,企业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下面,我将有关法律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 工伤保险属于社保保险范畴,具有强制性,不缴纳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 商业保险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的,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产生,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两者的赔偿各不干扰,各按各的规定进行。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保险并不能减轻自身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受伤职工可以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同时主张。
- 以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受益是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而不能是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险的公司。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有资格获得商业保险金的人是受伤职工或者是其近亲属。在获得人身意外保险金赔偿后,受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因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有法律强制性的,如果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对于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增加赔偿数额,得到更多的补偿。
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是1+0或1+1的关系。
不是二选一的关系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必须要买。工伤保险作为国家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一种,是每个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的。因此,工伤不保险不是可买或不可买,而是必须要买。
是1+0或1+1的关系:
企业在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为员工增加购买意外保险。可买或不可买,都可以。比如雇主责任险等。
如果买了意外保险,则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有些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费用,可有意外保险补充,减轻企业风险和负担。
总之,企业在用工时,一定要主要先守法,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其次再考虑合理规避风险,切莫违法用工、切莫省小钱坏大事。
商业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两种不同的保险。
其中
一、工伤保险
这是国家法定“社保5险”之一,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构成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就要购买社保且需要包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管的范围还是比较大,除了在工作时(含上下班路上)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二、企业投保商业意外险
最多的应该是团体意外险,这是目前企业投保最多的一种险种。特点是,可以扩展到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出险也能赔;保额自定,附加的险种自定;但是无法理赔“职业病”,投保时不同职业保费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团体意外险算是一种***性的保险,弥补工伤险的不足。
常见的团体意外险门道:
有HR曾说,大部分人对保险一无所知,所以听到公司买意外险,就认为很放心。奈何很多行业意外风险确实很低,所以即使公司给员工买个最基本的10+1+50的团体意外险,也能应付员工。(10+1+50,是指身故、伤残金10万+意外医疗险1万+意外住院补贴50元一天)。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听到有团体意外险,就会感觉安心。这种情况往往就是保险公司背锅,***设受伤严重1万的医疗保额不够,就会骂保险公司缺德。这种情况还真听同业说遇到过……
三、企业投保
一般来说,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来投保工伤和团体意外比较好。很多公司其实都是两种一起投,目的就是为了省事,因为两种险种属于相互弥补的。商业团体意外险只要你们的大部分职位是低风险职位,其实保费并不贵。
若我们回答有用,给个关注,点个赞。
看企业大小和经济实力。
能够买社保就先买社保,条件有限的话,可以选择团体意外。比如,有的小厂,人数有限,规模不大,有一定的职业风险,人员配置不齐全,就只能选择团体意外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一样吗?
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由单位为员工缴纳,在社保缴费。第三方责任险由购买机动车的车主向保险公司购买。工伤保险只有在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_a***_]导致意外伤害才能使用。第三者责任险是出交通事故才能使用。
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哪个赔偿多?
工伤保险赔偿多。
因为工伤保险是由国家规定并实施的,可以赔偿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助金等,且赔偿金额有明确规定,最高限额为60个月的基本工资。
而安全责任险是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金额和具体条款都由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协商,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工伤保险保护的是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的员工,而安全责任险则是涵盖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意外事故及可能导致第三方财产或人身伤亡的责任。
两者的保障范围不同,导致赔偿金额也不同。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赔偿多。
工伤保险赔偿多。
因为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人劳动者提供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等风险的保障,并对工伤事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补偿。
而安全责任险是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保险,只赔偿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赔偿标准和范围比工伤保险要有限。
因此,工伤保险的赔偿多一些。
另外,建议企业在购买安全责任险时,还需要认真了解保单条款、赔付条件和限制,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额,以充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工伤保险,我在回答“怎样单独办理社保里面的工伤保险,怎样买单工伤保险,哪里可以代缴社保工伤保险?”问题时已经做过回复。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具体讲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交不行;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责任由投保的雇主与商业保险公司合同约定。
2.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险责任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3.保额不同。工伤保险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雇主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
4.赔偿项目不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雇主责任险只有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和医疗费用。
5.争议解决机制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劳动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解决;雇主责任险***属于民事***,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然也可以协商解决,但不是法定程序。
6.其他……。
个人观点,望批评指正!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至今,国内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已建立起包括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安全生产险种体系;发挥着社会保险统筹与商业保险补充的重要保险保障作用。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商业险种。在工伤保险制度推广应用前,建工意外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领域承担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任务,1998年的《建筑法》曾正式将其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最大功能即是转移企业雇主的事故赔偿责任风险,同时对员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责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势特点,一方面其保障作用更加全面显著,如安责险覆盖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及其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另一方面安责险能够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发挥分散用人风险作用。
从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再到目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时也越发考验着投保人对于不同险种的认知了解。实务中,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保险知识,难以区别不同险种的保障特点,经常出现保险竞合与重复投保情形,导致不必要的法务***。
一、不同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分析
不同安全生产险种间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情形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
从性质上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带有***性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工伤保险的特点包括:不具有商业属性,不涉及盈利性目的,其保障作用虽然包括“保障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工伤保险基金并非任何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工伤保险保障属于基础性的社会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与保险效果都并不全面,由此才出现了商业保险补充。因此,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之间并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是一种不可代替、相互补充的关系。
2.建工意外险与安全责任险
在国内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中,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则属于财险项下的责任险业务,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的竞合重复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从保险标的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员工)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保险标的不同。
从保险性质来看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同属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但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建工意外险虽然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也发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包括法务判例中也认可其分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作用,但随着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出现,专业的安全责任险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建工意外险,更多被认为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性待遇。
因此,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
3.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
雇主责任险是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责任险种,安责险是近年来在其基础上优化发展的全新责任险种,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合与重复,如上文提及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保险标的同为企业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企业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将可能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同一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多个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安全生产险种,一旦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将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如上文所述,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作为各类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中唯一的人身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赔偿。
建工意外险,主要针对建筑人员因意外风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或“伤残死亡赔偿金给付”,以商业保险形式为建筑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从这里来看,建工意外险同时具有补偿型保险特点与给付型保险特点。
1.对于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型保险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损失费用。因此,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2.对于伤残死亡赔偿
建工意外险保障项下的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具有给付型特点,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建工意外险的投保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保险受益人也可获得多份保险合同的累积赔付。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第一、 赔偿方式不同,主体作用不同
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伤害而无法自救的情况下获得赔偿。
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劳资***,保障雇主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第二、 赔偿限额不同
工伤保险是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约定,并写在保险合同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根据企业所投保的限额多少而定。
第三、保障范围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在其它保障方面像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等都可以支付,但是像误工费,诉讼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工伤以外的责任,需要企业来额外支付,只保工伤,工伤以外不保。
而雇主责任险恰好做了一个完美的补充,像误工费,诉讼费用,还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可以给企业一个风险转移的规避,还可以扩展至24小时意外非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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