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劳动关系,由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劳动单位承担责任。简单点说,那两份赔偿是不可能的,在哪家受伤的就找哪家,另外一家是无辜的。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是怎么认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是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的全都认定为工伤,如果有当时的交通事故认定那可以更准确的判断。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你的描述上来看,你朋友的情况很明显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他们单位的说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你朋友的这种情况应该是算工伤的,如果他们单位还是坚持认为这种情况不算工伤,建议你朋友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必要的时候,可以走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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