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谁
企业到底应该购买工伤险、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
工伤合同工是必须买的。
意外和雇主责任是可买。
如果是临时工,员工流动性大推荐购买雇主责任,变更员工简单,保单是跟着雇佣者走的。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您的问题,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为您简要分析工伤险、意外险、雇主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分析工伤险、意外险、雇主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一般与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均需缴纳工伤保险。实际操作过程中,比如:已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可单独为其缴纳工伤险。
二、意外伤害险。
1.意外险概念。从字面意可知,当发生意外事故,促发保险有关条款,由保险公司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2.意外险的误区。简单来讲,意外险不能够保所有意外事故。主要根据您所购买的险种,对应所保的范围。不同险种,保险金额不同,所保的范围也不同。
三、雇主险。
1.雇主险。简单来讲,就是企业作为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
2.雇主险的误区。同意外险,主要根据您所购买的险种,对应所保的范围。不同险种,保险金额不同,所保的范围也不同。
3.雇主险的受益人。雇主险的受益人是雇主,而不是员工。
接下来,用一张图,来简单做一个对比:
第二部分:给建议
无论您是已退休亦或是未退休员工,首先推荐要求企业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对企业和员工均有益无害;其次是意外伤害险,保险的受益人事您本人。最后是雇主险,因为保险的受益人是雇主,有可能您受伤后拿不到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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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企业单位到底应该缴纳工伤保险,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呢?对于这个问题是很简单的,我们社保当中所包括的五险,这里面就有一个工伤保险。而且社保当中的工伤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只要单位和员工,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而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危险都是同步来进行参保的。那么工伤保险这一块就自然而然完成了正常的一个缴费。
当然有些员工,他可能从事一些高危性的职业和岗位,可能仅仅只凭一份所谓的社保的工伤保险,它不足以保障自己的这样的一个工伤的风险和危害,所以说有些单位可能会给他去购买一些商业性的意外险等等之类的,这是完全没有问题,但是购买商业类的意外险,是完全凭借自主自愿的原则来购买,工作单位愿意购买就可以去购买,不愿意购买也没有问题,只要缴纳了社保的工伤保险也是可以的。
所以在这三者当中,社保的意外险是必须要缴纳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基础上,可以去购买一些商业类的意外保险,或者说补充保险是没有任何问题,当然也可以不去购买,毕竟一个工作单位要考虑用工成本,那么不购买也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像有些特殊的员工,比如说作为退休人员返聘的员工,他不能够直接去购买工伤保险,只能够去选择商业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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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至今,国内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已建立起包括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安全生产险种体系;发挥着社会保险统筹与商业保险补充的重要保险保障作用。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_a***_]、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商业险种。在工伤保险制度推广应用前,建工意外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领域承担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任务,1998年的《建筑法》曾正式将其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最大功能即是转移企业雇主的事故赔偿责任风险,同时对员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责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势特点,一方面其保障作用更加全面显著,如安责险覆盖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及其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另一方面安责险能够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发挥分散用人风险作用。
从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再到目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时也越发考验着投保人对于不同险种的认知了解。实务中,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保险知识,难以区别不同险种的保障特点,经常出现保险竞合与重复投保情形,导致不必要的法务***。
一、不同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分析
不同安全生产险种间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情形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
从性质上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带有***性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工伤保险的特点包括:不具有商业属性,不涉及盈利性目的,其保障作用虽然包括“保障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工伤保险基金并非任何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工伤保险保障属于基础性的社会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与保险效果都并不全面,由此才出现了商业保险补充。因此,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之间并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是一种不可代替、相互补充的关系。
2.建工意外险与安全责任险
在国内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中,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则属于财险项下的责任险业务,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的竞合重复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从保险标的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员工)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保险标的不同。
从保险性质来看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同属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但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建工意外险虽然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也发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包括法务判例中也认可其分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作用,但随着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出现,专业的安全责任险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建工意外险,更多被认为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性待遇。
因此,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
3.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
雇主责任险是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责任险种,安责险是近年来在其基础上优化发展的全新责任险种,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合与重复,如上文提及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保险标的同为企业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企业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将可能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同一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多个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安全生产险种,一旦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将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如上文所述,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作为各类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中唯一的人身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赔偿。
建工意外险,主要针对建筑人员因意外风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或“伤残死亡赔偿金给付”,以商业保险形式为建筑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从这里来看,建工意外险同时具有补偿型保险特点与给付型保险特点。
1.对于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型保险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损失费用。因此,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2.对于伤残死亡赔偿
建工意外险保障项下的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具有给付型特点,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建工意外险的投保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保险受益人也可获得多份保险合同的累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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