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2010工伤最新赔偿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6号确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时候起开始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业口工伤条例哪年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相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年前工伤十级现在离职还能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和工伤就业金吗?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目前仍然生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发生的工伤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工伤,首先你要确认以下几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标准全额缴交,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为你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为你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社保的工作流程,会在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会书面通知你和你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工伤医疗结束后,是否有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级别的鉴定结果一般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是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送达会书面通知你和你单位。
请注意:如果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比如拒绝治疗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是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
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以根据享受两部分的待遇。
-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参考以下:
- 工伤医疗终结后,职工还可享受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过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主要是7-10级伤残),根据以下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如果工伤职位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见之前的工伤医疗待遇图),如果伤残鉴定在1-6级,还多一部分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在此不做赘述。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简介,题主若是依法进行工伤申请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十级的标准可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和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两部分,其中:
-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的相关费用,社保和用人单位各承担相关部分,在工伤结束后全部支付。
-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在工伤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社保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也就是说,题主所说的需要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社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公司支付,这两笔费用都是在离职时支付的,并不受时间限制。
另外,支付的工资标准,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本人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发面的争议,可参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_a***_]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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