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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补偿的原则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5-03-19 23:32:28分类工伤保险浏览6
导读: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2.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
  3. 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
  4.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
  5.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补偿的原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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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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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也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相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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