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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包括哪些保险-工伤保险包括哪些保险项目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5-02-23 13:38:04分类工伤保险浏览4
导读: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
  1.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
  2. 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
  3.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4. 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内容?
  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6. 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什么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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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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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我国目前列支待遇项目和发展趋势看,基金的用途应包括:工伤医疗费、长期伤残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事故预防监察费用、管理费和储备金等。因此基金必须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即根据各行业发生事故及职业病风险类别、频率制定费率,并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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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企业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

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各项待遇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为:工伤医疗费、***器具配置费、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为1~4伤残的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 正常情况下以两种形式销售

1,5个人以上 有营业执照,按人数购买,实名制 走的人名字去掉 新来的加上去。

1,建筑工地总包总公司 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比计算。不记名。

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来说 一般喜欢买500000受伤或死亡赔偿金+50000 (医疗费报销额度)

50-200/天

***也正常10-20-30百分比。以一类推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

特别约定内的伤残鉴定的标准 分‬以下三种‬ :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团体和个人意外险180天才能鉴定。

2.人身损害:适用于交通事故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

不涉及功能的,受伤之日起需要满三个月以上。涉及功能6个月起。

社保主要分为两种。公司购买 项目参保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建工团体意外险的[_a***_]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工作中或在规定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是是强制性保险。

2、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员工缴纳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否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务中认为,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可以抵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与性质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企业赔偿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企业?

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实务操作过程,建筑工地发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对施工人员或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并与施工人员或其家属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一笔高于保险金的赔偿款,但是如果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仍远远低于单独按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会否认该等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应该是认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认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和包容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选择依据自身情况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共同分散用工风险。

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内容?

不包括

工伤保险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而是属于社保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工伤保险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取包括度***、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1、性质不同:补充工伤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给予参加的补充保险,根据受伤频率,收取不同的费用,职工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领取补充保险的补偿,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深,让职工得到更多的赔偿和补助,前提是,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2、保险种类不同: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办理工伤保险之后的第二层保障。可以类比一下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和车主投保的其他商业险。

保险本身就是转移风险的,工伤保险由社会统筹,如果企业觉得力度不够,则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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